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予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2月19日、97年4月19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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