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提出對於被告丙○○請求部分不以遺產範圍為限之
法律上、事實上及證據上主張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