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4日上午11時5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4日上午11時5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