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7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月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月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5862號),本院受理後(100年度簡字第3377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鈺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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