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緝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昇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昇原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告訴人嗣於110年12月6日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