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聲請人 劉運瞬 法定代理人 劉沛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誠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預告工資應載明具體金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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