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聲請人 劉運瞬 法定代理人 劉沛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陳建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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