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46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 陳明 系爭車輛實際修復項目、金額各為何(工資、零件項目請分列)。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