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員補字第202號原告 楊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