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丁○○
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號),以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該院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原告聲請移由民事庭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再裁定移轉本院審理。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九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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