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96年2月6日止因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23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70號),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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