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判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判字第15號聲請人 徐孔修 即告訴人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被告 黃海潮 被告 陳世明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嫌偽造私文書,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102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之記載,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
1年1月16日」之記載,顯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