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梧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