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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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楊武王 即泰群工業社送達代收人 尤秀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大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與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