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徐宏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