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八0號
上訴人勵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華 被上訴人日大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孔明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廖孔明為被上訴人日大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日大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由 郭雪兒 變更為廖孔明,有日大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訴訟程序因法定代理人變更當然停止後,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廖孔明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為他造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