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家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家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 朱素芳 就本件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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