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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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文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文榮(下稱被告)因脊椎無法挺直,想要就醫,故聲請具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向本院洽借被告執行其另案確定判決拘役100日及拘役15日,本院於收到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後(111年度執丙字第16號、110年度執丙字第1276號),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將被告開除並送執行,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未受羈押之強制處分,則其對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