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宥珮施小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若干,目前有無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自任職鎵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日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工作地點位於何處,為何交通費用高於一般支出標準?並請說明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需另租屋居住?
三、聲請人家庭(含父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房租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母親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及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應提出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五、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22,312元,收入僅足以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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