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盛城 被告 陳鴻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簡上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