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張文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盜匪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昌犯盜匪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文昌前因盜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6年10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7年12月2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以法務部100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4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3月18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225號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足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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