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六號
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沈榮生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二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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