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六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代收人陳冠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