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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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長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長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深藍色牛仔褲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董長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關於「 陳美珠 該倉庫」之記載,應補充記載「陳美珠位於其住處隔壁無人居住,構造及使用上獨立之倉庫」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固為累犯;惟主文中雖應為此一諭知,但本院審酌被告前所犯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與本件所犯竊盜罪之罪質不同,尚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㈢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
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深藍色牛仔褲1件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被告並供稱:伊忘記丟在哪裡了等語(見警卷第7頁),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352號被告董長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長文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
106年11月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3月26日12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陳美珠位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旁倉庫,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陳美珠該倉庫,徒手竊取陳美珠置放在該倉庫內之深藍色牛仔褲1件(價值新臺幣4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嗣經警方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及周遭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美珠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被告董長文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㈡證人即告訴人陳美珠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已具結)證明犯罪事實欄所示財物遭侵入行竊之事實。㈢1.偵查報告1份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3.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4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7
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又犯罪所得即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財物,併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檢察官李仲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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