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宋雨津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張勤妹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
洪珮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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