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俊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指毀棄、損壞他人之有形之動
產、不動產(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文書除外)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而言;另所謂「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6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欄杆、牆壁、汽車或其他物品的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住宅、汽車或其他物品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因行為人之行為,使住宅大門、欄杆、牆壁、汽車或其他物品表面產生凹陷、刮痕、變形、破洞或烤漆剝落,已使住宅、汽車或其他物品的外觀與外型,較原來的狀態,發生顯著不良的改變,造成住宅、汽車或其他物品所有人基於所有權使用物品利益的侵害,自應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經查本件被告駕駛機車先衝撞由告訴人 許雅萍 住處1樓大門玻璃及紗門,復又以徒手毀損電表及附屬電線,使前開大門玻璃、紗門、電表外觀較原來狀態發生顯著不良改變,減損其效用及價值,當已達刑法第354條所謂「損壞」之程度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又被告主觀上基於同一毀損犯意,先後毀損告訴人許雅萍之
大門玻璃及紗門、電表、電線,係於密接之時、地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刑法評價上,應將其行為包括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接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其前夫 楊明全 之糾
紛,竟率爾以駕機車衝撞之危險方式損壞告訴人之上開物品,造成告訴人財物之損失,且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用以毀損之機車,固係被告用以供本件毀損犯行所用,然未扣案,而不宜執行沒收,原需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開機車於市面上容易購得,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使被告另生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認無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284號被告黃俊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智於民國110年1月25日19時35分,在屏東縣○○鎮○○路00○00號許雅萍住處前,因借款未果,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駕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以車頭,衝撞毀損許雅萍住家1樓大門玻璃及紗門,並以徒手方式毀損電表及附屬電線,致令不堪使用,嗣為警調閱監視畫面,循線而查覺上情。
二、案經許雅萍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行,經被告供承不諱,且有告訴人指訴歷歷,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承辦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車籍資料在卷可按,事證明確,犯嫌洵堪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檢察官林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