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振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振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振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振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5年2月共│有期徒刑5年6月共││││7次│4次(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0.11.09│100.11.05、100.11.08、│100.10.31、100.11.01、││││100.11.09、100.11.01、│100.10.28、100.10.29││││100.11.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610號│字第24610號│字第1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44│100年度訴字第3344│102年度上訴字第││││號│號│6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09│101.02.09│102.05.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2799號│2799號│28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6.07│101.06.07│102.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編號1、2數罪││││備註│併罰已定刑有期徒│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刑8年)臺中地檢│執字第7140號│執字第8374號│││101年度執字第││刑期屆滿日118年│││7140號││12月9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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