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勝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99年1月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被告從99年
4月份起應付原告之薪資並未如期給付,至99年6月25日告知
原告公司將遷移,但並無告知新的營業處,只是說明營業處
仍在尋找中,等於是無預警停業,原告於非自願性離職的情
況下,任職至99年6月30日止,於99年6月30日時,被告曾允
諾所積欠原告的薪資72,214元將於10日內會清償,至99年8
月12日止,仍未獲得任何回應,經催討多次仍無給付原告,
造成原告生活陷入困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被
告積欠之薪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陳述屬實,並有被告公司薪資條影
本三份可稽,事證明確,可以認定。從而原告依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72,21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裁判費)。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