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嗣先後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