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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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660號
原告台北得意GO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詠傑
訴訟代理人 洪正祐
被告 葉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並為台北得意GO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規約之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房屋、車位之管理費及清潔費計新臺幣(下同)2,255元,詎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之管理費、清潔費計33,825元(計算式:2,255元×15=33,825元),屢經催討無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82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