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67號原告乙○○本件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聲明,其中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而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