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原告 簡錦寬 右原告與被告 吳慶賢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繼承人吳慶賢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姓名及應受送達之地址。
更正起訴狀繕本,以吳慶賢之繼承人個人為共同被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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