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許慈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三八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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