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以94年度少連交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業已於94年8月18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即自94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7月25日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鈞院於94年11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1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已於94年12月2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