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