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41號聲請人 劉仁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素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相對人潘素珠完整之住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潘素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