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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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39號
聲請人 陳令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 郭瀚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郭瀚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