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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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66號
聲請人 簡睿妤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附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欄」之記載無該工會負責人姓名,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須由付款銀行簽章)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