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原告Z0000000000產管理人原告與被申○○○、地○○、宙○H○○、I○○、毛詹犁仔、辛○、丑○○、未○○、子○○、庚○、 詹永原 、M○、卯○、黃○○、、丁○、戊○○、癸○、玄○○、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詹雲西 之除戶之最新
二、坐落苗栗縣○○鎮○○○段一一九九、一二○○、一二○一之二、一二○一之三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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