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乙○○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八萬零二百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等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七、八、九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四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