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84號聲請人 紀珍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45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黑馬基金│11-D0-00-0000000-0│1│2142.1│││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寶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