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36號聲請人冠億呢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姜悌文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瓊安開發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1年5月28日│235,000元│DA0000000│││公司 郭光生 │中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