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聲請人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代理人 李珮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黃美娥 │華南商業銀│101年4月25日│7,000元│GD0000000││││行忠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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