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選訴字第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選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 被告邱怡菁
張協豐莊金和許小萍張坤彬 黃寶菖 張添榮 張耀銘 王秀戀 武氏荷 趙惠萍 林進 華 賴碧玉 陳綉枝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選偵字第9號、第11號、第15號、第16號、第18號、第25號、第32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蒞追字第7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汪曉君書記官陳品潔通譯謝琮鈴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㈠、邱怡菁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㈡、張協豐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㈢、莊金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
㈣、許小萍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㈤、黃寶菖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㈥、張坤彬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
㈦、張添榮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
㈧、張耀銘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㈨、王秀戀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㈩、武氏荷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趙惠萍共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 林進華 共同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賴碧玉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陳綉枝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所收受扣案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 林益邦 參選第八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一選區之選舉, 鄭金堆 因見候選人林益邦選情緊繃,乃謀議對彰化縣○○鎮○○里○○路富麗大鎮社區進行賄選買票,但因司法機關查緝賄選甚嚴,故委請富麗大鎮住戶 黃國文 (負責上開社區丙、丁區住戶行賄買票事宜)、 陳秀麗 (負責上開社區乙區住戶行賄買票事宜)、 鄭聰志 及 鄭世和 (上以2人負責上開社區甲區住戶行賄事項)等人(鄭金堆、黃國文、陳秀麗、鄭聰志、鄭世和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分工為候選人林益邦進行買票,謀議既定,渠等共同或分別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期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陳秀麗於附表編號
1、2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要求賴碧玉、陳綉枝等有投票權之人,於該次選舉中,將立法委員選票投給候選人林益邦;另由黃國文於附表3至13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除以1票500元行賄外,兼或給予價金不等之對價(惟黃寶菖部分戶內有4票僅收1,000元代價),要求莊金和、許小萍、黃寶菖、張坤彬、張添榮、王秀戀、武氏荷、張耀銘、張協豐、趙惠萍、邱怡菁等人兼或戶內之人投票給林益邦,如附表編號1至13號所示之有投票權人明知陳秀麗、黃國文所交付上開之價金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另關於趙惠萍部分,雖未轉交與其夫林進華,惟林進華亦具有與之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嗣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民眾檢舉,而循線查獲上情。陳綉枝、賴碧玉於101年1月15日,在具偵查犯罪職權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發覺前,主動供出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43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
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陳品潔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
┌──┬───┬─────┬────────────┬───┬────┬─────┬──────┐│編號│交付之│交付時間│交付地點│收受之│賄款金額│是否偵查中│戶內其餘投票│││人│││人(投│(新臺幣│坦承及繳回│權人││││││票權人│)│賄款(新臺│││││││)││幣)││├──┼───┼─────┼────────────┼───┼────┼─────┼──────┤│1│陳秀麗│101年1月10│彰化縣○○鎮○○路○ 段富 │賴碧玉│1,000元│坦承,並繳│ 尤建國 ││││日下午3至4│麗大鎮社區管理中心│││回賄款│││││時 許間 │││││││││││││││├──┤├─────┼────────────┼───┼────┼─────┼──────┤│2││101年1月10│同上│陳綉枝│1,000元│坦承,並繳│ 伍楷吉 ││││日或11日某││││回賄款500│││││時許││││元,另500│││││││││元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中向警 局繳│││││││││回││├──┼───┼─────┼────────────┼───┼────┼─────┼──────┤│3│黃國文│101年1月12│彰化縣鹿港鎮東 崎里祥 和一│莊金和│3,500元│坦承,已繳│ 李芳芳 、 莊琬 ││││日7時至8時│街2巷1號8樓(莊金和住處)│││回賄款(檢│茹、 莊琮凱 、││││許間││││察官誤植其│莊佳綺、莊姿││││││││未繳回)│雯、 呂婉蒨 │├──┤├─────┼────────────┼───┼────┼─────┼──────┤│4││同上│彰化縣鹿港鎮 東崎里祥 和一│許小萍│500元│本院行準備││││││街2巷3號7樓(許小萍住處)│││程序時坦承│││││││││,並繳回賄│││││││││款││├──┤├─────┼────────────┼───┼────┼─────┼──────┤│5││同上│彰化縣鹿港鎮 東崎里祥和 一│黃寶菖│1,000元│本院行準備│ 黃金鍾 、黃寶│││││街2巷3號6樓(黃寶菖住處)│││程序時坦承│銘、 許瑞珍 ││││││││,並繳回賄│││││││││款││├──┤├─────┼────────────┼───┼────┼─────┼──────┤│6││同上│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坤彬│1,500元│坦承,並繳│ 許淑女 、 張家 │││││街2巷3號5樓(張坤彬住處)│││回賄款(檢│瑋││││││││察官誤植其│││││││││未繳回)││├──┤├─────┼────────────┼───┼────┼─────┼──────┤│7││同上│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添榮│3,500元│坦承,並繳│ 陳素琴 、 張漢 │││││街2巷5號8樓(張添榮住處)│││回賄款2,50│聖、 張淳凱 、││││││││0元,另1,0│ 張湘玲 ││││││││00元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向警局繳│││││││││回││├──┤├─────┼────────────┼───┼────┼─────┼──────┤│8││同上│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王秀戀│1,000元│坦承,並繳│ 曾榮通 │││││街2巷3號2樓(王秀戀住處)│││回賄款││││││││││││││││││││├──┤├─────┼────────────┼───┼────┼─────┼──────┤│9││同上│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武氏荷│1,000元│坦承,並繳│ 陳耿堂 │││││街2巷3號3樓(武氏荷住處)│││回賄款││├──┤├─────┼────────────┼───┼────┼─────┼──────┤│10││同上│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耀銘│1,000元│坦承並繳回│ 許惠婷 │││││街2巷1號1樓(張耀銘住處)│││賄款││├──┤├─────┼────────────┼───┼────┼─────┼──────┤│11││同上│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張協豐│1,500元│坦承並繳回│ 李招治 、 張雯 │││││街2巷1號1樓(張協豐住處)│││賄款│凌│├──┤├─────┼────────────┼───┼────┼─────┼──────┤│12││同上│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趙惠萍│500元│坦承並繳回│林進華(當天│││││街2巷1號4樓(趙惠萍、林進│【其戶││賄款│在家,知情此│││││華住處)│口雖遷│││事)││││││至福興│││││││││鄉,但│││││││││仍有第│││││││││一選區│││││││││投票權│││││││││】││││├──┤├─────┼────────────┼───┼────┼─────┼──────┤│13││同上│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祥和一│邱怡菁│5,000元│坦承,並於│ 李佳玲 、 李建 │││││街2巷5號2樓(邱怡菁住處)│││本院行準備│宏││││││││程序中向警│││││││││局繳回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