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高銀 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信生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陳相對人龔信生最新戶籍謄本,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