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高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信生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陳相對人龔信生最新戶籍謄本,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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