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909號
原   告  閆翠甄
被   告 和懋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學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床墊修改糾紛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9日在雅虎
拍賣網站向被告購買大小床床組(各含掀床及安全鎖)2套
,大床組價金新台幣(下同)10,899元,小床床組價金7,00
0元(含小床掀床安全鎖價金500元),合計17,899元,原告
已給付被告,詎被告將上開大小床床組送至原告住處時,小
床床組竟未安裝掀床安全鎖,屢經催促履行,被告均置之不
理,故原告解除小床掀床安全鎖之買賣契約,被告自應將小
床掀床安全鎖價金500元返還予原告。又此事發生後,原告
多次要求被告處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亦向消保會申訴
,被告亦未到場,原告精神上有受相當之痛苦,併請求精神
慰撫金2,500元。為此,爰依據買賣契約解除及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元。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送貨單上有掀床安全鎖
,原告有簽收。當時回文,不知道哪一型所以願意退500元
給原告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申訴
協調會會議記錄、雅虎留言翻拍畫面、LINE翻拍畫面等件為
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一)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
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
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
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辯稱原告簽收之送貨單上有安全
鎖之記載云云,然觀諸兩造於雅虎留言所示,原告詢問為何
小床沒有安全鎖,被告回覆:「由於配送時間已一陣子,司
機也無法確認氣壓棒送哪一款的,再麻煩您把匯款帳戶給我
們,把氣壓棒的費用退給您」,此有兩造雅虎留言翻拍畫面
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未將小床床組掀床安全鎖交付予原告
,是原告解除此部分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500元,自屬有
據。
(二)次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
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
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27條之1、第195條第1項分別規定明文。換言之,債
權人須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致其人格法益受侵害,且屬情
節重大者,始足當之。查,原告固主張因床墊買賣糾紛,請
求精神慰撫金2,500元云云,然原告於系爭糾紛中並未受有
身體傷害,復原告未主張有何其他人格權受有損害,是原告
主張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500元云云,尚乏依據,洵難
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解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
定,應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500元,餘
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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