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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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余銘添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毅易工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554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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