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葉陳阿桃
被   告  陳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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