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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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