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乙○○
樓之2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幸芳